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的规定: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