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文〔2013〕177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县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经研究,决定将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制度。现就我县实施城乡居民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保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要坚持社会保险“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县广大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20档。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县政府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可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
对城乡低保户、城乡重度残疾人、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100元/人、年)。对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非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50元/人、年)。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农村居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居民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增加20元缴费补贴,县财政再增加10元缴费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对获得县 “无讼无访村(居)”荣誉称号的村(居),获得表彰当年度其参加城乡居民保的60周岁及以上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10% 发放;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身故,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参保人每缴费一年,月增发1元缴费年限养老金。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从第16年开始,每增加1个缴费年限,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
(四)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按其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不含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的20个月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应在参保人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领取手续,逾期视为自愿放弃,不予补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且具有当地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保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按规定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并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其补办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八、待遇调整
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县政府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基金管理
现阶段我县城乡居民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基金纳入城乡居民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十、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加强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加强各级城乡居民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提供工作场所和设备,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要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保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根据村(居)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经费。城乡居民保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的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保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执行。16~59周岁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集体补助,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乡居民保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城乡居民保与老农保的衔接,按照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88号)和《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1〕2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舆论宣传
县直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深入宣传城乡居民保政策。各乡(镇)要组织力量深入村(居),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使城乡居民保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推动城乡居民保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把建立城乡居民保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完善相关政策并督促工作落实,做好总结评估,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乡(镇)也要调整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乡居民保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完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
十五、本实施意见颁发实施后,《武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武政文〔2010〕398号)、《武平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武政文〔2011〕229号)及《关于调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补贴标准的通知》(武政文〔2011〕297号)不再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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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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