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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07    【字体: 】 点击量:

武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文〔2016〕181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保障性住房
配租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武平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
 
 
 
 
武平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实施细则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工作,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圆更多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梦,让民生工程成果惠及更多城镇低收入家庭。根据《武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租配售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取得武平县平川镇城镇户籍,并在县城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必须具有平川镇城镇户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受户籍限制。
(2)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月前连续12个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4倍(含)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廉租住房;
(3)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非低保单身家庭,男申请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女申请人必须年满二十八周岁。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本批次报名时间开始之日(不含)前两年内在平川镇范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的;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3)已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4)本批次报名时间开始之日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含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的;
(5)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房产判给配偶方,但离异时间未满两年或者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两年,但在离异前已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房的。
3.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给予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低保人员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低收入人员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
(2)实物配租缴交的租金标准。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租金收取。
(3)廉租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核定,具体缴补办法由县天和安居服务有限公司另行制订。
4.实物配租顺序
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
(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武平县平川镇户籍,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户籍在平川镇区域外的申请人,除须取得武平县户籍,还应在县城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6个月,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满6个月,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在当地累计缴满养老保险15年的申请人(含离退休人员),不受稳定职业、签订合同和居住地限制。本年度已纳入政府“造福工程”搬迁家庭,并且未购买商品住房、未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房或未享受政府集中安置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须具有武平县户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受户籍限制。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5倍以内;
(3)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0周岁;
(4)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可申购(已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可申购,但申购成功后需退出原租住的廉租住房)。今后批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视住房困难户解决情况,逐步放宽家庭年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5)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报名时间开始之日前两年内在平川镇范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3)已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3.保障面积标准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建筑面积标准:
①单身家庭50平方米;②家庭成员2人及以上为80平方米。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超过核准面积标准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计算;超过核准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格收取。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丧偶、离异或已达结婚年龄单身的,须提供无婚姻记录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应如实填写《武平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武平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含3倍)以内。申请人须取得武平县平川镇户籍,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户籍在平川镇区域范围外的申请人,除须取得武平县户籍,还应在县城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时间满6个月,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满6个月,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在当地累计缴满养老保险15年的申请人(含离退休人员),不受稳定职业、签订合同和居住地限制。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须具有武平县户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受户籍限制。
2.新就业人员: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须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时间满6个月,并已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满6个月,且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3.外来务工人员:在县城区范围有稳定职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6个月,并在我县连续缴交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不具备武平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4.全日制大学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和养老保险缴纳年限限制,只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
5.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家庭。
6.县委、县政府有关人才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具体由县委人才办界定)。
7.在我县工作或生活且具有平川镇户籍的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
8.住房困难教师家庭:2016年单列30套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长期在农村任教的在编在职我县城区生活的住房困难教师家庭的住房问题,具体准入条件、配租情况及后续退出管理由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9.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家庭,经县城规划区危房改建审批领导小组预审未通过改建的具有平川镇户籍的申请家庭。
10.按《龙岩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人民政府纠风办转发关于探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龙建住〔2013〕22号)文件精神,将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县工业园区等一线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列入分类保障范围。
第2、3、4、6、8、10款对象不受户籍、收入条件限制;第1、2、3、4、5、6、7、8、9、10款对象在武平县平川镇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第9款对象不受收入条件限制;第2、3款对象还必须已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平川镇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已享受过房改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3.申请之日时拥有机动车辆(不含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的,引进人才、分类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教师家庭等不受本条内容限制;
4.上级文件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同代系结构家庭可分户申请。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提交材料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居委会(不属居委会居民的向县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并初审公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武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应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6)其他证明材料。
2.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单位向县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武平县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武平县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以及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2)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学历证明(新就业人员提供)等;
(3)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3.引进人才或受奖励奖章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并初审公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武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
(3)有关人才文件或奖励、奖章证明;
(4)其他材料。
(四)租金保障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保障面积标准:保障面积与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以内,3人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含)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以内。具体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三、配租配售户型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符合条件人数1人的分配一房型房源;
2.申请家庭符合条件人数2人的原则分配一房型房源,如果家庭成员间关系不属夫妻且2人均超过14周岁,可分配二房型房源;
3.申请家庭符合条件人数3人及以上的,分配二房型房源;
4.若二房型房源不足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对符合二房型条件的申请家庭户可配二套单身公寓;
5.离异、丧偶等单亲家庭(子女需年满7周岁),夫妇一方年满60周岁家庭,因重大疾病等情况需照顾监护的单身人员等特殊家庭,可配租二房型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房源。
(二)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家庭符合条件人数3人(含)以下的,分配二房型房源;
2.申请家庭符合条件人数4人(含)以上的,分配三房型房源。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审核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不属居委会居民的到县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领取《武平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武平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或《武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材料备齐后,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和平川镇人民政府分别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分别在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公共场所内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汇总后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平川镇人民政府。
平川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在公众场所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平川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
不具备武平县平川镇城镇户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报名统一申请,并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个人不得提交申请。对不受收入和户籍限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审核实行简易程序。属工业园区的员工条件审核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属环卫工人的条件审核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属公交司机条件审核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关部门把关审核后,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中心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进入配租(或轮候)环节。
(二)复核、公示和登记
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由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和房改办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提交县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人社、人民银行、证监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缴纳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股票信息、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进行审核,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再提交给县住房保障部门。
收到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提交保障性住房审核小组认定,通过摇号、评分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轮候顺序,并将相应情况通过县电视台、县住建局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其作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三)租赁补贴发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
租赁补贴发放: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公示确认后,发放当年度的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制,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对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开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已具备销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供楼盘房源按1:1.2的比例确定购房对象后,统一发放《武平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武平县经济住房配售通知》。购房对象须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摇号选房,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利。未摇中家庭,在自愿的基础上自动转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五、轮候
本批次因房源原因未能安排配租配售的家庭,在下批次可供房源中按照已确定的轮候顺序依次安排配租配售。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规定退出轮候。
本批次已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又放弃配租资格的家庭,在今后批次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时,须重新摇号或评分等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安排在已登记的保障家庭的排序之后进行配租。
本批次放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资格的家庭,在今后批次申购时,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安排在已轮候的保障家庭的排序之后配售。
累计两次放弃配租配售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六、其他事项
购买保障性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应当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保障性住房原销售价格。保障性住房装修不予补偿,不计入回购价格。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按县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原保障性住房必须退出,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子女或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后,因结婚、生子等情况造成家庭人口众多、出现新的住房困难的,可申请退出保障名单后重新或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之前,以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合同的,不得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取得、回购、解除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及解除房产交易行为限制通知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合同网上备案等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为鼓励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促进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回笼,在2016年6月至9月之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每平方米按100元予以补助。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全程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收入、资产和住房等状况的申请家庭,一经发现,取消其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并依法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及配租(售)的保障性住房,记入个人不诚信档案,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发现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实施时效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