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文〔2013〕412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以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3〕46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二、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民政部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强化规范管理,完善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标施保。
三、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2%。县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所需资金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转入社会保障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抄送:龙岩市人民政府,县纪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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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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