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文〔2017〕355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县建筑业企业发展实力,促进我县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7〕110号)和《进一步完善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龙建筑〔2017〕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注册资质企业奖励。新注册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从事企业经营活动)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注册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施工劳务等资质企业(可从事经营活动)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资质晋升奖励。晋升为二级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为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晋升为特级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建筑咨询服务业企业晋升乙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引入总部企业奖励。外县迁入我县的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特级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外县迁入我县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乙级资质建筑咨询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甲级资质建筑咨询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加大本县招标代理机构扶持力度。以政府性投资为主的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选择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优先选择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
五、加大本县其他工程中介服务企业扶持力度。以政府性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选择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优先选择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应资质企业。
六、扶持企业参与本县境内工程建设。(1)对我县采用BT、EPC、PPP模式建设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优先选择本县具有实力的建筑施工企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非公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引导业主选择本县建筑施工企业邀请招标;其它的非公投资项目引导业主可直接选择本县建筑施工企业。(2)本县所有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应优先选择本县建筑施工企业,或选择已在我县注册成立独立核算全资子公司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并由工程建设单位与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规定由其子公司负责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工程结算,在我县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纳相关税费。(3)本县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非公投资项目选择本县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或选择已在我县注册成立独立核算全资子公司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按该项目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规定预缴部分后的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奖励给房地产企业或非公投资项目建设单位。(4)进行公开招标的本县项目,对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增加本县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经济分。本县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经济得分1.0分,本县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加0.5分,每超过50万元加0.1分,封顶1.0分(企业所得税数据以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上公布为准)。
七、优化企业涉税服务,鼓励企业外出承揽工程。(1)税务部门应及时为我县建筑业企业办理县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本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揽工程并在我县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6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奖励,该项奖励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由建筑业企业申报,经县国税征收机关、地税机关审核盖章确认后,县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2)税务部门要与住建部门、财政部门等联合打造建筑业企业涉税诉求平台,提供更畅通、更直接的纳税服务沟通渠道,同时推进建筑业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整合机构和专业人才,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监管,对应该在我县缴纳税收的做到应收尽收。
八、优先保障建筑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安排适量用地建设建筑产业园区,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与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发挥总部经济效应,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
九、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1)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对县外引进的工程技术人员,人社部门应及时予以指导帮助接转并按权限认定其相应职称和资格;引进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全部注册在我县建筑业企业且固定在我县企业从业的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可参照规模工业企业引进副高级职称人员享受“梁野英才”(武委〔2014〕58号)文件规定相应待遇,由人才办审核办理。(2)职称评定及人社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人才职称评定工作,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两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项目经理,以及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3)人社、经信、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指导,在做好建筑业企业技术人员现有渠道职称评定的同时,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协助企业非公渠道评定的技术职称人员尽快取得社会化评定的技术职称,帮助企业充实技术人才队伍。(4)加大建筑专业人才的培养,县职业中专学校加强与省、市建筑专业院校协调沟通,开办建筑工程类专业班,鼓励学生学习建筑技术知识,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提供充足的专业技术后备力量。
十、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1)加强各金融机构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对接建筑企业,增进银企互信。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投标保函、提供担保等业务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对我县重点扶持的建筑业企业,由银行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适当降低开具保函条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财力支撑。鼓励本县商业银行以及分行以上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工程担保业务。(2)允许本县建筑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县内国有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我县建筑施工企业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对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给予曝光,并对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实行限批、禁批。
十一、其它事项。(1)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不累加办法奖励。(2)为了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工程预算价800万元[含]以内)施工招标在采用随机抽取评标办法时,按一定范围确定下浮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下浮率为5-10%,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下浮率为6-12%,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下浮率为6-15%,其它工程施工招标下浮率为5-12%。(3)享受以上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十年内迁离本县的,应当缴回所享受的全部奖励金后,相关部门才能给予办理迁出手续。(4)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调整。(5)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建筑业企业逾期未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6)本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