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巩固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成果,严防复养反弹回潮,推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武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平县人民政府
武平县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县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生猪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成果,防止养殖污染回潮,结合实际,建立我县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一、明确主体责任
(一)生猪养殖场主体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全县所有生猪养殖场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主动完善环保备案和审批手续,按照生猪养殖业污染治理与减排要求,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要求。
(二)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现有生猪养殖场进行全面动态管理。关闭拆除可养区治理不达标的生猪养殖场(户);监管拆除已关闭拆除出现复养及违规新(扩)建生猪养殖场;监督落实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污染治理与减排项目,切实抓好养殖业污染治理与减排工作。
二、严格总量控制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2018年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文〔2018〕92号)要求或结合当年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控制生猪出栏总量。县农业局要以生猪出栏总量来发放生猪耳标数量,对超出部分不予发放动物标识(或耳标);对超量饲养10%及以上的养殖场,每次核减相应比例的核定养殖量。
三、健全巡查工作机制
加强“四禁止”监管巡查,县效能办、农业局、环保局、河长办等部门不定期深入各乡(镇),对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各乡(镇)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年度考核依据,履职情况列入党政目标责任、生态环保攻坚、河长制等工作考评内容。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机制,以村为单位进行网格化管理。1.巡查内容包括:(1)保留生猪养殖场环保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正常运行,环保备案或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偷排、直排污水行为;(2)关闭拆除退养的生猪养殖场(户)是否复养;(3)生猪禁养区是否有养殖生猪现象。2.巡查次数要求: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度对辖区进行巡查一次以上;包村领导每季度巡查一次以上,包村责任干部、挂场挂户干部每月巡查一次以上,村干部每半个月巡查一次以上。3.巡查结果运用:每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要认真填好巡查记录表,对于发现的问题,乡(镇)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乡(镇)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办公室至少每月对各村巡查情况进行一次汇总,作为巡查是否履职到位的重要依据。对发现违规新、扩建猪舍及复养现象,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关闭拆除并函告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治污办等职能部门,从源头上遏止生猪养殖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社会监督
一是建立社会共治机制,在县广播电视台、武平网公布全县养殖场信息。二是各乡(镇)要对辖区内拟保留生猪养殖场(户)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在生猪养殖场路口或门口显目位置按县规定的统一格式设立监督公示牌,公布养殖场概况,包括名称、业主、电话、养殖规模、管护目标、挂场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四是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拟保留生猪养殖场的动态监管,加大部门之间生猪养殖信息和数据对接,严厉查处违规养殖生猪的行为。对信息数据不一致的生猪养殖场,县农业局、治污办等职能部门要及时分析原因,发现偷养、复养、超量养殖生猪线索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五、规范信访工作机制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规范和完善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信访投诉制度,设立县、乡(镇)两级生猪养殖污染投诉平台。各乡(镇)要在各村显目位置对外公布县、乡生猪养殖污染投诉举报热线,建立畅通的生猪养殖污染举报渠道。县级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信访投诉由县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治污办)统一受理,并根据部门的职责对信访件进行分解、转办、督办。涉及乡(镇)和对应的职能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治污办反馈信访投诉具体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涉及可养区需拆除生猪养殖场,相关乡(镇)要在1个月内拆除到位(市级以上督办件按要求落实)。涉及保留生猪养殖场违规新扩建和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环境的信访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凡是被国家、省、市督查组通报、转办的信访件或存在的问题,涉及乡(镇)需当天向县治污办反馈具体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县信访局、县治污办每季度对信访件进行一次跟踪、督查、通报。县政府督查室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督查、通报。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落实。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层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可操作的奖惩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明确、标准明确、时限明确、奖惩明确。对已关闭的养殖场(户)要坚决停止供水供电、拆除猪舍和设备,做到应拆全拆、不留死角。县直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为我县建立养殖业污染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乡(镇)政府: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浓厚的防治工作氛围;掌握辖区内养殖情况,根据本乡(镇)总量控制任务,合理分配到各养猪场(户),并实行生猪养殖备案制度,及时抄送县农业局、环保局备案;完善养猪场台账的建立和管理。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县农业局:牵头制(修)订全县生猪养殖业发展规划,督促指导各乡(镇)按要求制(修)订生猪养殖业发展规划;完善生猪养殖总量控制的制约措施,有效督促各乡(镇)、各养猪场严格在总量控制数量内养殖;积极向上级申报争取项目补助资金;负责生猪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大生猪养殖卫生监督执法,严格审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大力推行生态种养技术;加大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力度;加大生物有机肥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县环保局: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加强生猪养殖污染物排放监控;对规模养猪场治污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放污染物,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依法处罚;指导符合生猪养殖规划的现有规模猪场按要求开展环评审批验收工作,并做好养猪场环评审批后续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养殖户违反环评规定扩建养猪场;及时做好各养猪场登记备案的审核工作。县国土局:强化土地(林地除外)的使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养猪场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占地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貌。县林业局:强化林地使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建养猪场的行为;对违规占用林地的,一律按上限予以处罚,并切实责令其恢复原貌。县住建局和执法局:强化违反城乡规划建设养猪场的监督执法,配合支持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违法搭建养猪场的整治工作。县水利局:强化饮用水源地周边养猪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县供电公司:加强养猪场的供用电管理,根据电力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非法养猪场及时实施停电、销户等措施,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新建的养猪场一律不予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好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县纪委(监委):为全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对监督检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严肃查处。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