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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河长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0-31    【字体:

武政办〔2017167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武平县河长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武平县河长制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31


武平县河长制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原则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县河长制管理工作,强化河长“管、治、保”三位一体工作职责(“管”,即承担日常管理职责,重点是监管河道污染情况;“治”,即协调推进河道污染整治,确保治理任务落到实处;“保”,即协调监督河道日常清淤、保洁工作,确保各项长效措施落到实处),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河长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7244号)和《武平县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方案》(武委〔2017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实行流域治理和区域联动治水,围绕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主要任务,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健全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体管理保护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河道。

 

第二章  河长组织架构

第三条  各级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本地区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

第四条  重要河道及治理任务重的河道由当地主要领导担任河长;跨行政区域的河道,原则上由共同的上级领导担任河长,所辖区域的领导担任河段长;村级河长延伸到沟、渠、塘等小微水体,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河长体系。

第五条  乡级及以上河长管理河道应设立河道警长,并延伸到村级河道和沟、渠、塘等小微水体,全力护航河长制工作。

第六条  中山河流域(含赣江)、平川河流域、象洞溪流域和汀江流域的县级河长分别由县委和县政府的县级领导担任,其联系部门分别是县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和水利局。联系部门协助县级河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乡(镇)分别设置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配置专职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章   河长工作职责

第八条  总河长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库(湖)的管护和河长制全面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负总责,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二)县级总河长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本行政区域河长会议(河长现场推进会),研究本行政区域河长制推进工作;年底听取下级河长的述职报告;

(三)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1次以上河长制落实情况视察活动。

第九条  县、乡(镇)级河长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河道(段)的管护治理工作,牵头推进责任河道(段)各项河长制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整改责任河流突出问题,协调指导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

(三)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督促下级河长和责任部门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协调解决跨区域河道治理重点问题;

(四)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责任河道(段)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各项河长制工作任务; 

(五)定期牵头对下级河长和联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履职不到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总)河长述职,报告河长制落实情况;

(七)县级河长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牵头制定责任河道(段)“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推动辖区内水环境治理工作开展。

2.定期开展巡查,每月召开1次河长现场推进会,牵头组织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道(段)出现的问题。

(八)乡(镇)级河长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责任河道(段)“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定期向上级河长汇报“一河一策”治理工作进展和自身履职情况。

2.开展责任河道(段)常态巡查,每周巡查1次,每月现场推进相关工作不少于2次;协助上级河长开展工作,加强与相关责任部门联系对接,推动落实各项河道治理工作。

3.制定河道保洁方案,落实河道专管员和河道保洁队伍。

第十条  村(居委会)级河长职责

(一)开展责任河段常态巡查,每周至少巡查2次,巡查重点为有无新增排污口、有无新增违建和日常保洁质量等,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必要时及时上报;

(二)负责协助、落实乡(镇)级河长在责任河段范围的水环境治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河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负责村级河道河长制工作,动员沿河村民(居民)参与管河、护河行动。

第十一条  各级河长办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各地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各级河长履职到位;

(二)负责收集河长制工作相关问题,及时进行问题交办督办;

(三)负责协调河长办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河长办开展工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四)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河长履职能力;

(五)负责做好优秀河长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护河治水。

第十二条  河长联系部门职责

(一)负责协助同级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及时收集和反映河长制实施工作的各种信息,提出决策建议,制定各类方案和计划;

(三)负责做好“一河一策”和年度治理任务清单等流域河长制台账资料整编工作,每季度向县级河长和总河长办报告河道治理情况,每年组织召开2次以上流域河长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河道专管员职责

负责所辖河道的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工作。

第十四条  河道警长职责

(一)协助河长履行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开展经常性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或通报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二)开展治安巡查,做好涉水纠纷、隐患排查研判工作,及时向职能部门通报涉河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依法严惩破坏水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向河流(水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以及盗窃破坏治污、排水、供水设备等城乡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依法打击在涉水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相关执法单位顺利开展工作。

 

第四章  河道巡查制度

第十五条  河长和河道专管员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原则上县级河长一月一巡查、乡级河长一周一巡查、村级河长一周不少于2次巡查、乡级河道警长一周一巡查、河道专管员一日一巡查。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

第十六条  巡查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违章搭盖、擅自围垦、填堵河道等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破坏涉水工程的行为,主要包括破坏、侵占、毁坏堤防、水库、护岸等防洪工程,擅自在堤防、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爆破、打井、采(洗)砂、挖石、修坟等危害涉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七)是否存在河道及两侧河岸非法采砂、洗砂行为;是否存在电鱼、毒鱼、网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河长公示牌、水源地保护区提示牌、河道界桩、排污(水)口标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环境、河道水质、河道行洪安全的问题;

(十)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巡查要求

(一)县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的本流域或区域河道治理保护系统性问题,应当协调各相关部门统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确保水环境整治成效,提升水环境质量。

(二)各级河长、河道专管员应及时协调解决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协调解决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请上级河长、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三)巡查人员必须做好巡查记录,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河段)、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上级河长报告的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巡查记录格式文本由县总河长办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八条  问题处理

(一)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级河长签署河长令或河长办下发督办令督促整改。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分门别类进行处理:

1.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交由同级相关部门限期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应当交由同级河长或河长办统筹协调,限期解决;系统性的,应当由河长协调各相关部门统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组织推动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2.属职权范围外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河长或河长办协调解决。

(二)相关部门接到河长或河长办交办的问题,应当限期处理并反馈。

各级河长、河长办对问题处理的过程、结果应当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各级河长、河长办应当认真记录、登记、核实,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程序处理,并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第十九条  考核奖惩

(一)各地应当将河长巡查工作作为河长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巡查情况和问题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情况。

(二)各级河长应当加强对下级河长巡查履职的监督检查,对巡查履职不到位,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应当及时警示约谈。

(三)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追责:

1.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2.巡查中对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水环境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条  突发水环境事件原则上根据《武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文〔2016269号)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巡查发现、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等的河库(湖)重大安全问题,乡村级河长、河长办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县级(总)河长、总河长办。县级(总)河长、总河长办根据辖区内水环境污染程度、造成的危害及本级处置能力,需市级协调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市级(总)河长、河长办。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接到现场处置水环境重大安全事项指令后,按照《武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武平县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必须快速反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村级人员1小时内、乡级人员2小时内、县级人员3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1天内拿出处理意见。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协调配合,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认真做好水环境重大事项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报告、办理有关水环境重大事项,首先应确认其来源与真实性,核准有关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后第一时间报告,迅速处理,积极跟踪进展情况,并深入分析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及沿河库(湖)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健康安全的影响,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对策建议。

第二十四条  辖区内各级(总)河长为第一责任,负责对辖区内水环境重大事项的指挥协调及快速处置,县级(总)河长要督促有关部门按职责快速反应并做好应急、善后处置。

 

第六章  信息共享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总河长办成员单位和总河长办应当将涉及河长制工作的有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共享。各级河长办应通过河长信息管理平台、河长工作通报、信息简报、河长制网站专栏等方式公开河道基本情况、河库(湖)水质、河长信息以及有关河长制的其他信息,涉密信息的传送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河长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目标。乡(镇)级及以上河长要建立河长微信(或QQ)工作联络群,及时发布河长工作信息。

第二十七条  县总河长办每季度应通报1次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并报市河长办。

第二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或QQ)工作联络群答复河长。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二十九条  各级河长每年12月底前要向上级(总)河长述职,报告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7月和次年1月上旬前将落实河长制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并报县总河长办。

第三十一条  各级河长、联系部门和河长办接受市级以上媒体采访、曝光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河长、河长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工作被动、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长、乡(镇)级河长、县直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总河长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各流域河长会议由县级各流域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流域所经有关乡(镇)河长及县直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各流域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县级各流域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1次,经县级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县总河长办成员会议由县总河长办根据河长制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六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主要事项

(一)研究贯彻中央和省市级河长制重大决策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

(三)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

(四)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

(五)经县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级各流域河长会议主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或上级流域河长工作部署;

(二)专题研究各流域的工作重点、推进措施;

(三)研究部署各流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协调解决各流域的重大问题;

(五)下级河长向上级河长述职;

(六)经县级各流域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县总河长办成员会议主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定上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研究审定全县河长制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县委县政府委托县总河长办起草的规章制度以及对下级河长办的指导意见;

(四)研究审定在本辖区内召开的县级河长会议及省、市级流域河长会议的重要筹备事项;

(五)研究审定重大行动方案、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目标任务;

(六)研究审定年度工作考评考核指标和结果;

(七)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级总河长牵头调度,县总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乡(镇)河长承办;县级各流域河长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级各流域河长牵头调度,各流域联系部门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乡(镇)河长承办。县总河长办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年度目标、考核等事项,由县总河长办承办。

第四十条  乡(镇)级河长参照县级河长会议召开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第八章  河道协调治理机制

第四十一条  健全完善河道保洁机制,建立沿岸垃圾收集处理及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制度,落实保洁人员和工作经费,实现河道常态化保洁。

第四十二条  乡(镇)级以上河长管理的所有河道都应制定“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明确“河长制”管理工作目标。

第四十三条  河道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县级河长组织协调。需要县级河长协调的,乡(镇)河长应报县级河长联系部门,由县级河长联系部门做好协调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河长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河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四十五条  各级河长办应将受理事项及时提交责任河长和责任单位办理。对于整改不力的,依规严格追责。

 

第九章  督导检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  督导检查目的

全面、及时掌握各地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工作,确保全面建立河长制并高效运作。

第四十七条  督导检查组织

由县总河长办牵头,县发改局、经科局、卫计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等成员单位,分组包片,对各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基层反馈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八条  督导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六全”要求情况,包括组织体系全覆盖、保护管理全域化、履职尽责全周期、问题整治全方位、社会力量全动员和考核问责全过程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河长制工作重点任务情况,包括统筹河库(湖)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河库(湖)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推动河库(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和完善河库(湖)保护管理制度及规章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市县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包括县级河长会议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如期落实,县总河长办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是否如期推进,下达的问题清单是否如期整改到位;

(四)贯彻落实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情况,包括对水质不达标等重大河湖隐患(总)河长是否签发督办单,县乡级河长办是否进行督办,列入总河长、河长督办的事项是否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县乡级河长办是否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及核销。

第四十九条  督导检查实施

每次督导检查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印发通知予以明确:

(一)督导检查时间。在实行“一季一督查”的基础上,对进度滞后或存在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地区,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二)督导检查方式。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具体包括听取乡(镇)级河长、河长办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与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和公众交流座谈,查阅地方推行河长制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流(水库)现场等。督导检查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

(三)督查情况反馈。县政府办、县总河长办采取督查通报方式,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通报各乡(镇),并抄送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流域河长、县人大办及县政协办。

(四)督查结果应用。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中存在问题不解决、工作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对突出问题、重点问题、群众和社会反应强烈的问题及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未解决的问题、违规决策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以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约谈,约谈后问题仍未解决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十条  督导检查要求

(一)明确任务清单。乡(镇)要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对照《武平县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方案》和省、市河长办、县总河长办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清单。

(二)建立工作台账。县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要对照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并做好相关文件、照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汇编。

(三)做好信息报送。乡(镇)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信息,便于县总河长办动态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增强督导检查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第十章  考核问责机制

第五十一条  河长制考核工作在县总河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由县总河长办牵头,会同县效能办、县政府督查室和流域联系部门,组成若干个考核工作组,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采取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县总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各乡(镇)政府河长制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能力建设、保障机制、信息报送、重点整治项目(河流水环境质量、问题整治与长效管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群众满意度和工作创新等,并分别设立相应分值。

县级责任单位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制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年度重点任务清单完成情况等,并分别设立相应分值。

第五十三条  日常考核原则上按季度开展,主要通过各监测断面监测数据,结合专项督查、巡查等进行;年终考核安排在每年12月或次年1月进行,采取全要素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  考评结果经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审定后,抄送县委组织部、县效能办,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挂钩。

第五十五条  对各级河长、河长办工作人员、河道警长、河道专管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总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抄送:市河长办,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级河长,县河长制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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